Article 48
In force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