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由组织或者个人认养的,认养人为保护责任人;

(五)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