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公布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永久性保护标志设置。

永久性保护标志式样由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式样确定,内容应当包括遗址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等。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