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对在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