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任务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及时明确治理任务的牵头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实施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并应当对治理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作出延期调整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公众临时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问题或者其他突发性事项确定为即时性精细治理任务,做到即时出现即时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