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报告主任会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实施。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韶关人大网和《韶关日报》上刊载,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刊载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