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通过后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的报告,应当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