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评议机制,对下列与专利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评议,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重大科学技术、重点装备进口、重大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等项目;

(三)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可以出具专利分析、评议报告机构的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