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处理终结;处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终结。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处理期限。

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查处终结。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15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听证、公告、鉴定、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中止等时间不计入查处期限。

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调解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