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摄像、拍照;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调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专利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基层村(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毁损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相关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