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及优先优惠政策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落实政府强农惠农政策情况;

(五)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

(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

(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八)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九)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

(十)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布1次;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村务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布;每年一月份集中公布上年度村务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还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形式公开村务。公布村务事项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