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