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明确:
(一)乡(镇)的道路、桥梁、涵洞、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区域,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二)村庄的道路、河道、池塘、水渠、沟渠和文化广场等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商铺和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村民宅基地、住宅及其房前屋后,村民或者住宅使用人为责任人;
(六)乡(镇)学校、社区医院、养老机构、民宿、旅游景点等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业或者工业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及其经营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
(八)农田及其周边,农户或者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划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