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明确:

(一)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铺和停车场等场所,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所有人为责任人;

(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区域,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为责任人;

(三)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的责任人;暂时未开工或者因故停工的工地,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用地使用人为责任人;

(四)景区、车站、铁路、机场、码头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五)河道、非公共水域、水工建筑,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通信、邮政、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供油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其规划红线范围内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全体业主负责。

划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