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再生水管道敷设范围内新建、改建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日排水量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
(三)规划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按照上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既有建筑和小区等,应当逐年进行改造,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