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抢修、检修时,应当采取下列安全和防护措施:

(一)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

(二)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检修时,需要停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市或者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起止时间通知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抢修、检修。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