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五)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七)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十)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十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