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房屋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处置方式等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附赠、出售、出租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