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业主义务;

(四)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