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办理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以及建设单位移交的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查验中发现问题的,交接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未经承接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