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把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查找失踪、失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参保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按照规定将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及时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