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