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六)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消防验收备案;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