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及时收运,日产日清。
违反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