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不得混合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