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以及变化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明确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采取的措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快速检测方式发现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