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四)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相关信息,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