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未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