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足额落实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的;
(二)粮食风险基金无法保障粮食储备支出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其他专项粮食安全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粮食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