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水系、进行河道治理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运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航道治理、设置航道、调整航道技术等级,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治理涉及雨水排口改造的,应该充分考虑城市排涝的需求,并事先征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河道治理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