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设施的管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评估及污染源的监控,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定期监测辖区内水质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报告;对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饮用水供水、用水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制定、实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涵养计划;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检测网络,确保水质达标;划定饮用水水源涵养范围,保障供水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供水、用水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水压、水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饮用水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