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因抢修供水设施,确需开挖道路的,在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先抢修,后报批。集中连片区域性停水,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停水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