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保持正常供水。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居民正常用水;

(四)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受理制度。对于用户的投诉应当当日答复、及时处理;

(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乡(镇)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