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终止供水的,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终止供水不得影响其他单位和居民的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