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