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指导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