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海绵城市、水系、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生态系统、气候降水特征、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规划编制导则,指导全省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
经批准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