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四)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五)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以及架空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或者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