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
(二)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丢弃垃圾、排放污水的行为;
(四)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违反规定涂写、刻画、悬挂、堆放、搭盖等行为;
(五)制止市场内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的行为,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