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
(二)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三)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四)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五)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六)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场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经营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后六个月;
(七)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情况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