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乡村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传播渠道;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中型以上水库、高速公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