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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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Chapter 2预防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审批时,应当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易发区域;
(二)化工、工矿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
(三)太阳能、风能、垃圾发电等新能源基地。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新建农村学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在选址和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或者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5日内提出意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
农村学校和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因违反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批准该作业计划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受破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使用。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预警信息的传递和气象灾情的收集上报。
Chapter 3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加快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
(二)建立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加强天气雷达、乡(镇)自动气象站和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多发点、监测站点稀疏区的监测设施建设;
(三)加密对暴雨、雷电、冰雹易发地的气象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的监测设施全覆盖;
(四)加强粮食和烟叶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的旱情监测。
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项目和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和分灾种预报业务系统,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组织会商、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有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制作或者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直通传播渠道;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中型以上水库、高速公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Chapter 4应急处置
(一)划定并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车辆、船只和其他可移动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灾情、上报灾情信息,紧急调集救灾物资,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供给;
(三)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当开辟快捷运输通道,优先运送伤员和食品、药品、设备等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损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勘察受损建(构)筑物并开展安全评估,标注安全警示,保障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电力、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畅通,根据低温、冰冻、大风、雷电、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发生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抢修被破坏的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
(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标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防范地质灾害扩大和衍生、次生灾害发生;
(七)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量调度,及时抢修损毁的防汛水利设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部门应当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相关救援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十)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十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因气象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审批立项的;
(七)审批气象灾害防御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
(八)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未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的;
(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或者传播有关重大气象灾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Chapter 6附则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
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是指变电站、枢纽机房等专业性、安全性有特别要求的专项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但不包括电力、通信部门的建筑物、铁塔、基站等设施或者其他安装在公共场所设施上的雷电防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