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