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准入,并向县级以上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