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