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