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但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反映。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