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守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