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