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市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形成约谈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